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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级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安全包括: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与之相关的受侵害客体和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可能不同,因此信息系统定级也应由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两个方面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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